北京农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规则(2018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前,须充分了解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北京农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并履行《北京农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协议》,个人客户须指定本人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存折作为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对公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北京农商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作为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其资金收付。客户确认完成开办并缴纳开户费用后(暂不收取)北京农商银行将为其开立柜台记账式债券托管账户,用于柜台记账式债券的托管簿记。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提交债券发行认购、债券续发行认购及现券买卖交易申请,并按照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的要求填写相应的凭证或电子指令,由电子银行渠道或营业网点受理并办理。

(一)债券发行认购交易

客户在债券发行期认购记账式债券时,北京农商银行将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认购债券相应资金。债券缴款后,北京农商银行将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已认购的记账式债券面值。债券上市流通前,客户不能卖出已认购的记账式债券。

(二)债券续发行认购交易

客户在债券续发行期认购记账式债券时,北京农商银行将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认购债券相应资金。债券续发行缴款后,北京农商银行将在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已认购的记账式债券面值。债券续发行上市流通前,客户不能卖出已认购的续发行记账式债券。在债券续发行期间,客户可以选择认购处在续发行期内的债券,也可以选择以北京农商银行交易报价即时买卖同支处在交易期内债券。

(三)现券买卖交易

客户买入记账式债券时,北京农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买入记账式债券的相应资金(买入记账式债券面值数量乘以成交全价),同时在债券托管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记账式债券面值。客户卖出记账式债券时,北京农商银行将从其债券托管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记账式债券面值,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记账式债券面值数量乘以成交全价

第三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按照全价进行资金结算。客户交易成交后,北京农商银行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债券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及债券托管账户中所持有债券可即时使用。

(二)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结算(非交易过户业务柜台暂不支持)

客户可在电子银行渠道(不含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提交柜台记账式债券转托管转出申请,由电子银行渠道(不含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受理并办理。北京农商银行将自动扣减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转出债券的面值。

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提交柜台记账式债券非交易过户转出申请,由营业网点受理并办理。北京农商银行将自动扣减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转出债券的面值。(非交易过户业务柜台暂不支持)

客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转托管转入和非交易过户转入(非交易过户业务柜台暂不支持)无须向北京农商银行提交任何申请,北京农商银行自动将转入债券记入客户的债券托管账户。

(三)付息及到期兑付结算

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前,债券发行人将对记账式债券债权进行确认,债权确认之日为债权登记日。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付息日之前的第2个工作日,债券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停止交易,付息日恢复交易。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到期兑付日前第3个工作日,并从债权登记日后第1个工作日起停止交易。付息日或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债券转托管。具体日期参照监管部门最新规定。

客户在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期利息。客户在债券到期兑付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

北京农商银行根据发行人在发行文件公布的起息日、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等相关要素计算应付利息和本金金额,在债券付息日为客户办理付息,在债券到期兑付日为客户办理到期本金返还及利息结算。

第四条 注销规则

客户在北京农商银行不再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可注销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客户进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注销,需卖出或转托管转出债券托管账户中所有记账式债券,并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客户完成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注销后,其与北京农商银行签署的《北京农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协议》即终止。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则由北京农商银行制定和修改。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北京农商银行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619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