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2022年第二次修订)
一、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详细章程可登录北京农商银行网站查询)。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下称“凤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凤凰信用卡的申领及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二)记账日:是指甲方根据乙方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三)账单日:指甲方每月对计入乙方相应账户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乙方应还款额的日期。
    (四)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五)预借现金:指乙方在银行柜台、自助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渠道使用甲方核定的信用卡,在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交易。
    (六)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等业务。
    (七)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分期专项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八)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乙方服务电话或手机乙方端信息推送等。
    (九)积分计划:是指甲方为回馈乙方所推出的甲方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
第二条 申领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主卡客户须年满十八周岁),可凭甲方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甲方申办信用卡。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领之日起,以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包括发卡、调额、分期、担保资格审查等业务)、风险管理、交易审查、交易关怀、催收诉讼业务、异议核查、乙方服务经营、APP及视频语音、网络电话等网络信道业务、热线电话服务(包括乙方查询欠款、交易等信用卡查询及办理业务)、还款提醒及欠款催缴业务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业务、身份核实、信用评估、额度核定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甲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合法机构)、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其外部合作机构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支付清算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和系统、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包括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甲方外包作业机构、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收集、核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年龄、手机号码等)、教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通讯及联系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常驻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收支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资产类信息及其它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旅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工商信息、违法犯罪和司法涉诉类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它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等。
    (四)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资料或信息;乙方清楚并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依据上述授权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乙方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该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获取或提供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因自身信贷记录不良而遭受不良影响等)。
    (五)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乙方授权同意甲方自行使用、或向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甲方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的服务机构、甲方的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甲方的信托机构合作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等)提供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用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推荐、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信贷产品推荐、权益服务等金融服务用途以及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推荐类信息。甲方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收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的甲方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甲方承诺向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信用卡使用情况。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对本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七)甲方按照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由此发生的遗失、被盗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为了保障乙方用卡安全,乙方名下所持有甲方发行的未销卡信用卡主卡数量上限为5张,乙方名下同一主卡最多可申请未销卡的附属卡数量上限为2张。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资料,自乙方业务存续期结束起保存期限5年。
    (九)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调高其信用额度,乙方所持有的甲方核准的同一账户所有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乙方须对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高,有义务事先通过短信等方式征得乙方同意并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十)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的资信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降,该调整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无须向乙方说明。调降信用额度的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通过短信通知乙方。
    (十一)乙方签署领用合约即表明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乙方对所申请的或持有的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一)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在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信用卡,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偿还贷款或信用卡还款、注册验资、增资扩股、购买住房或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国家法律、金融法规及甲方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不得违反中国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服务费用等为名套取资金以及其他可能加重甲方债权风险或危害甲方债权的交易。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乙方信用卡透支资金用途进行管理,自愿配合甲方的相关调查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金用途凭证。当出现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金用途凭证以及存在其他甲方认为乙方未合规使用信用卡的情形时,甲方可采取要求乙方提前结清欠款、调减授信额度、账户和卡片停用等措施。
    (三)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购买、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调低乙方信用额度,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但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本金、费用、利息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同全部到期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一次性清偿,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拒绝为其开立新的账户。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四)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在非安全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使用信用卡主卡或附属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并经交易受理方验证后,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交易,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传真确认、电话、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该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六)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及交易受理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七)凡使用密码、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指纹、面部识别等进行验证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依据乙方交易卡号、卡片有效期和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鉴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乙方签字的交易凭证、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为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八)乙方应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和)甲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信用卡的咨询、查询、挂失、补(换)卡,销卡(户)、投诉(投诉流程及渠道详见https://www.bjrcb.com
/bjrcb/wljrb/grsjyh/tscllc/index.html)等服务。
    (九)乙方如持有甲方发行的相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卡片,可享受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VISA、银联)提供的境外紧急咨询、紧急挂失、紧急替代卡、紧急现金支援等服务,服务的提供方式、时限、收费等依照VISA、银联等卡组织及甲方正式对外公布的标准执行。乙方对申请上述服务所产生的全部交易本金、利息及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十)乙方向VISA、银联等卡组织及甲方申请紧急挂失,即认为乙方授权甲方及相应银行卡组织暂停对乙方所持卡片发生交易的联机授权。
    (十一)乙方由于卡片遗失、被盗等情况向甲方及相应银行卡组织申请紧急现金支援服务,支援现金的额度由甲方核定。乙方申请提取紧急支援现金的流程以当地VISA、银联等卡组织的规定为准。
    (十二)支援现金使用以美元计价的当地币种支付时,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折算汇率依照VISA国际组织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及甲方的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十三)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信用卡时,即为乙方开立信用卡项下实名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费用均记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结算账户。
    (十四)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同意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同时激活开通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通过甲方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十五)甲方发行的支持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信用卡具有“小额免签免密”功能,当乙方持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品牌芯片卡或加载甲方所发行信用卡的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HCE云支付、ApplePay等产品)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非接联机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完成支付,不需输入密码和签名。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十六)境内“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银联及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境外“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交易所在地限额为准。
    (十七)乙方确认,使用“小额免签免密”功能进行的交易为其本人认可的有效交易,交易将计入其信用卡账户。
    (十八)乙方与交易受理方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
    (十九)乙方通过柜面或者自助渠道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乙方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乙方通过各渠道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甲方将依据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甲方基于风险管控及乙方安全保障需要有权限制或不许可乙方进行交易。
    (二十)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权益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权益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权益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凤凰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乙方同意并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服务商提供的信用卡权益服务,权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驾服务、道路救援、机场贵宾、绿色就医、卡片盗刷保险、航空意外险、体育场馆运动服务,具体权益内容、使用方法、服务有效期、服务细则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悦享权益服务为准。
    (二十二)如乙方成功申请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盗刷保险保障、航空意外险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免费赠送的相应保险(如有),如所赠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乙方亦同意并确认该保险金额。保险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情况,如果服务变更,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如乙方不愿接受上述服务,可拨打本行客服热线(010-96198)办理退订。
    (二十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用卡权益,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凤凰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收回凤凰信用卡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信用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凤凰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甲方信贷资金、积分、权益、奖品或权益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4.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的,或涉嫌利用凤凰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财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
    5.乙方未配合甲方完成身份识别义务的。
    6.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二十四)乙方违反本领用合约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相关机构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二十五)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发放信用卡时默认关闭境外交易权限,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开通境外交易功能。
    (二十六)乙方应如实、准确提供与所办业务有关的身份、交易等信息,身份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业务渠道进行更新。如乙方拒绝提供、更新前述信息,致使甲方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甲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二十七)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甲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协助。在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组织、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依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监管规定所采取的检查、调查、临时冻结等一切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二)除凤凰福瑞卡系列产品外,乙方的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三)无免息还款期的消费或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全部欠款的,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至0.05%(年利率0至18.25%)计收透支利息,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 ,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及甲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乙方实际适用的透支日利率以业务实际办理及乙方账单页面展示为准,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使用的具体信用卡产品确认透支利息计收标准。甲方保留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计收标准及方式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四)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和应付利息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的实际金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计算,参考标准为以下各项之和: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5-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的100%、分期摊销部分的100%、所有已计收费用和利息的100%,最低100元人民币。甲方保留随时对最低还款额待遇及计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五)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中国银联联网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凤凰信用卡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凤凰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可划转至其他信用卡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监管部门对现金提取或转账业务及限额规定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入凤凰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营业网点、中国银联联网ATM提取,乙方在跨行业务中须支付相应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按照相应卡种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八)乡村振兴信用卡溢缴款部分按照甲方公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活期利息,按季结息。
    (九)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金额的5%(且不低于1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十)凤凰福瑞、如意系列信用卡的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按日计收相关息费。
乙方应按约定比例逐月偿还账户本金类欠款,同时全额偿还所欠费用。账单到期日未全额还款的,甲方将按照信用卡规则计收违约金。
    (十一)乙方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和甲方的规定办理。乙方在境外通过VISA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网络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交易以美元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国际组织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及甲方的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十二)全币种信用卡所发生的非美元外币交易将由非银联卡组织转换为美元(上述过程中,非银联卡组织将收取相应的外汇兑换手续费),甲方将转换后的美元金额,按记账日当日甲方公布汇率转为人民币,计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乙方以人民币实际记账金额为准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十三)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明确知悉并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利息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甲方(官网https://www.bjrcb.com/pc/
cn/index/fwjm/sctjj/xyk/20190903/135080.shtml或营业网点)对外公布的北京农商银行服务价格表保持一致。

第五条 对账单、还款、通知告知及文书送达
    (一)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供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供对账单服务,具体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对对账单提供方式进行更改,甲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余额;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其他情况下索取对账单须支付对账单手续费,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四)若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查询争议交易情况,可根据情况请求调阅签购单等方式进行证实,但乙方不应仅以未确定的争议理由拒绝还款。乙方提出争议后,应配合甲方对异议交易进行争议流程处理。调阅签购单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和自扣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信用卡账户。乙方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扣收时乙方余额不足,视同部分还款。乙方应自行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否则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确保指定还款账户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实名制账户,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款至乙方指定信用卡账户,用于信用卡还款。乙方确保指定的还款账户在信用卡扣款日期前有充足的人民币活期资金。若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由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乙方需承担因账户内人民币活期资金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其他原因导致还款失败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和违约责任。
    (七)对于未依约还款、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违约或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一旦发现乙方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或处置甲方保管或持有的乙方资产并以处置所得清偿;或以冲销甲方对乙方的负债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等用于清偿乙方欠款和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止付卡片、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甲方行使追索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业务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甲方短信一经发出视同已告知乙方。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
    (九)乙方发现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的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错误的,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甲方开展征信异议调查和处置。经甲方调查,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甲方应为乙方办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信息更正。
    (十)乙方未依约还款的,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通过合法方式查询乙方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位置信息、预留联系人电话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出于联系乙方需要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将获得的信息用于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对乙方开展欠款催缴业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进行还款提醒,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乙方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的,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乙方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用于还款提醒或催收欠款。若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乙方在北京农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可选择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渠道可采取线下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采取不同送达渠道的,线下送达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确认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乙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有效期、停用与销户
    (一)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甲方应当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不符合甲方续卡条件的除外),如乙方在卡片到期后不想换领新卡的应当在卡片到期之日两个月前以书面方式、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逾期失效、更换新卡、停用而灭失或改变。
    (二)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应联系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自行销毁信用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结清手续,在乙方未办妥销户结清手续之前继续承担该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债务。如因乙方自身或其他原因,在卡片销户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合法的业务申请时,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进行服务经营等信用卡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结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学历学籍、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保留上述相关资料,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合理合法的业务服务请求。乙方申请注销卡片后,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权益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或永久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甲方停止卡片使用而灭失或改变。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自行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我行,在后期发生逾期情况时,我行有权将相关信息推送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代为追偿我行债权。因乙方故意、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卡片遗失、被盗等,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010-96198)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须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其他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并同时设置相应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也可通过甲方ATM、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通过甲方网点柜台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重置交易密码。
第八条 解释与修改
    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与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北京农商银行福农卡系列产品和公务卡系列产品将遵守凤凰福农信用卡和公务卡领用合约。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甲方将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北京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公告、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公告、报刊公告、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变更事项。变更事项自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乙方不接受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凤凰信用卡,并在结清所有欠款后办理销户,修改或调整的内容对乙方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该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执行修改或调整后的内容,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的凤凰信用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信用卡业务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何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第十条 生效与失效
    本合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所有信用卡账户及卡片注销并清偿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合约失效。

二、凤凰公务卡领用合约
    根据《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北京农商银行凤凰公务卡(下称“公务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公务卡的申领及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二)记账日:是指甲方根据乙方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三)账单日:指甲方每月对计入乙方相应账户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乙方应还款额的日期。
    (四)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五)预借现金:指乙方在银行柜台、自助设备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渠道使用甲方核定的信用卡,在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交易。
    (六)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等业务。
    (七)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分期专项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八)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乙方服务电话或手机乙方端信息推送等。
    (九)积分计划:是指甲方为回馈乙方所推出的甲方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
第二条 申领
    (一)公务卡是甲方面向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领之日起,以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包括发卡、调额、分期、担保资格审查等业务)、风险管理、交易审查、交易关怀、催收诉讼业务、异议核查、乙方服务经营、APP及视频语音、网络电话等网络信道业务、热线电话服务(包括乙方查询欠款、交易等信用卡查询及办理业务)、还款提醒及欠款催缴业务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身份核实、信用评估、额度核定业务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甲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合法机构)、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其外部合作机构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支付清算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和系统、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包括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甲方外包作业机构、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收集、核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乙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年龄、手机号码等)、教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通讯及联系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常驻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收支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资产类信息及其它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旅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工商信息、违法犯罪和司法涉诉类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它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等。
    (四)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资料或信息;乙方清楚并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依据上述授权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乙方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该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获取或提供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因自身信贷记录不良而遭受不良影响等)。
    (五)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乙方授权同意甲方自行使用、或向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甲方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的服务机构、甲方的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甲方的信托机构合作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等)提供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用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推荐、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信贷产品推荐、权益服务等金融服务用途以及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推荐类信息。甲方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收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的甲方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甲方承诺向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及信用卡使用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对本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七)甲方按照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由此发生的遗失、被盗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为了保障乙方用卡安全,乙方名下所持有甲方发行的未销卡信用卡主卡数量上限为5张,乙方名下同一主卡最多可申请未销卡的附属卡数量上限为2张。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资料,自乙方业务存续期结束起保存期限5年。
    (九)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调高其信用额度,乙方所持有的甲方核准的同一账户所有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乙方须对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高,有义务事先通过短信等方式征得乙方同意并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十)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的资信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降,该调整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无须向乙方说明。调降信用额度的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通过短信通知乙方。
    (十一)乙方签署领用合约即表明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乙方对所申请的或持有的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一)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在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公务卡,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偿还贷款或信用卡还款、注册验资、增资扩股、购买住房或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国家法律、金融法规及甲方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不得违反中国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公务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服务费用等为名套取资金以及其他可能加重甲方债权风险或危害甲方债权的交易。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乙方信用卡透支资金用途进行管理,自愿配合甲方的相关调查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金用途凭证。当出现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金用途凭证以及存在其他甲方认为乙方未合规使用信用卡的情形时,甲方可采取要求乙方提前结清欠款、调减授信额度、账户和卡片停用等措施。
    (三)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购买、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或调低乙方信用额度,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公务卡,但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本金、费用、利息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同全部到期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一次性清偿,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拒绝为其开立新的账户。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四)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公务卡,在非安全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使用信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并经交易受理方验证后,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交易,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传真确认、电话、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该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六)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公务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及交易受理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七)凡使用密码、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指纹、面部识别等进行验证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依据乙方交易卡号、卡片有效期和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鉴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乙方签字的交易凭证、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为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八)乙方应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和)甲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公务卡的咨询、查询、挂失、补(换)卡、销卡(户)、投诉(投诉流程及渠道详见https://www.bjrcb.com/
bjrcb/wljrb/grsjyh/tscllc/index.html)等服务。
    (九)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公务卡时,即为乙方开立公务卡项下实名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费用均记入乙方的公务卡人民币结算账户。
    (十)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同意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同时激活开通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乙方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可采取通过甲方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十一)甲方发行的支持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信用卡具备“小额免签免密”功能,
当乙方持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品牌芯片卡或加载甲方所发行信用卡的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HCE云支付、ApplePay等产品)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非接联机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完成支付,不需输入密码和签名。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十二)境内“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银联及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境外“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交易所在地限额为准。
    (十三)乙方确认,使用“小额免签免密”功能进行的交易为其本人认可的有效交易,交易将计入其信用卡账户。
    (十四)乙方与交易受理方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公务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
    (十五)乙方通过柜面或者自助渠道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乙方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乙方通过各渠道办理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甲方将依据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短信、账单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甲方基于风险管控及乙方安全保障需要有权限制或不许可乙方进行交易。
    (十六)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权益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权益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权益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凤凰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十七)乙方同意并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服务商提供的信用卡配套权益,权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驾服务、道路救援、机场贵宾、绿色就医、卡片盗刷保险、航空意外险、体育场馆运动服务,具体权益内容、使用方法、服务有效期、服务细则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悦享权益服务为准。
    (十八)如乙方成功申请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盗刷保险保障、航空意外险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免费赠送的相应保险(如有),如所赠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乙方亦同意并确认该保险金额。保险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情况,如果服务变更,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如乙方不愿接受上述服务,可拨打本行客服热线(010-96198)办理退订。
    (十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用卡权益,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凤凰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收回凤凰信用卡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信用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甲方信贷资金、积分、权益、奖品或权益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4.乙方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的,或涉嫌利用凤凰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套取资金、财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
    5.乙方未配合甲方完成身份识别义务的。
    6.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二十)乙方违反本领用合约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相关机构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二十一)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发放信用卡时默认关闭境外交易权限,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开通境外交易功能。
    (二十二)乙方应如实、准确提供与所办业务有关的身份、交易等信息,身份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甲方提供的业务渠道进行更新。如乙方拒绝提供、更新前述信息,致使甲方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甲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二十三)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甲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协助。在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组织、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依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监管规定所采取的检查、调查、临时冻结等一切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公务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公务卡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
    (二)对乙方的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三)无免息还款期的消费或免息还款期内未偿还全部欠款的,透支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至0.05%(年利率0至18.25%)计收透支利息,计算公式: 年化利率=日利率*365 ,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及甲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乙方实际适用的透支日利率以业务实际办理及乙方账单页面展示为准,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使用的具体信用卡产品确认透支利息计收标准。甲方保留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计收标准及方式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
    (四)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和应付利息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的实际金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计算,参考标准为以下各项之和: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的100%、分期摊销部分的100%、所有已计收费用和利息的100%,最低100元人民币。甲方保留随时对最低还款额待遇及计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五)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中国银联联网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手续费。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公务卡现金提取及现金转账单日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公务卡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公务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可划转至其他信用卡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监管部门对现金提取或转账业务及限额规定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乙方存入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可在甲方营业网点、中国银联联网ATM提取,乙方在跨行业务中须支付相应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八)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金额的5%(且不低于1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九)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明确知悉并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公务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甲方(官网https://www.bjrcb.com/pc/cn/index/fwjm/Sct
jj/xyk/20190903/135080.shtml或营业网点)对外公布的北京农商银行服务价格表保持一致。
第五条 对账单、还款、通知告知及文书送达
    (一)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供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供对账单服务,具体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以双方约定方式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对对账单提供方式进行更改,甲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余额;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其他情况下索取对账单须支付对账单手续费,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四)若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查询争议交易情况,可根据情况请求调阅签购单等方式进行证实,但乙方不应仅以未确定的争议理由拒绝还款。乙方提出争议后,应配合甲方对异议交易进行争议流程处理。调阅签购单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和自扣两种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信用卡账户。乙方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本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扣收时乙方余额不足,视同部分还款。乙方应自行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否则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六)对于未依约还款、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违约或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一旦发现乙方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或处置甲方保管或持有的乙方资产并以处置所得清偿;或以冲销甲方对乙方的负债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等用于清偿乙方欠款和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止付卡片、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甲方行使追索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业务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甲方短信一经发出视同已告知乙方。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
    (八)乙方发现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的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错误的,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甲方开展征信异议调查和处置。经甲方调查,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甲方应为乙方办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信息更正。
    (九)乙方未依约还款的,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通过合法方式查询乙方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位置信息、预留联系人电话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出于联系乙方需要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将获得的信息用于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对乙方开展欠款催缴业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进行还款提醒,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乙方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的,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乙方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用于还款提醒或催收欠款。若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乙方在北京农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可选择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渠道可采取线下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采取不同送达渠道的,线下送达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确认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乙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有效期、停用与销户
    (一)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甲方应当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不符合甲方续卡条件的除外),如乙方在卡片到期后不想换领新卡的应当在卡片到期之日两个月前以书面方式、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持有、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逾期失效、更换新卡、停用而灭失或改变。
    (二)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应联系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自行销毁信用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结清手续,在乙方未办妥销户结清手续之前继续承担该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债务。如因乙方自身或其他原因,在卡片销户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合法的业务申请时,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进行服务经营等信用卡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结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的学历学籍、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保留上述相关资料,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合理合法的业务服务请求。乙方申请注销卡片后,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权益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或永久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乙方持有、使用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甲方停止卡片使用而灭失或改变。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自行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我行,在后期发生逾期情况时,我行有权将相关信息推送第三方催收合作工作代为追偿我行债权。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公务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如卡片遗失、被盗等,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010-96198)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须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其他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并同时设置相应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也可通过甲方ATM、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通过甲方网点柜台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重置交易密码。
第八条 解释与修改
    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与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甲方将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北京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公告、报刊公告、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变更事项。变更事项自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乙方不接受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公务卡,并在结清所有欠款后办理销户,修改或调整的内容对乙方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该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执行修改或调整后的内容,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的公务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信用卡业务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何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第十条 生效与失效
    本合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所有信用卡账户及卡片注销并清偿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合约失效。

三、凤凰福农卡(信用卡)领用合约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详细章程可登录北京农商银行网站查询),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农商银行凤凰福农卡(普卡、金卡系列信用卡)(以下简称“福农卡”)申请人或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为申领、使用福农卡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信用卡按卡片介质分为实体信用卡和电子信用卡。
    (二)记账日:是指甲方根据乙方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三)账单日:指甲方每月对计入乙方相应账户的本金、利息、费用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乙方应还款额的日期。
    (四)到期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五)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的分期专项额度也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
    (六)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乙方服务电话或手机乙方端信息推送等。
    (七)积分计划:是指甲方为回馈乙方所推出的甲方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
第二条 申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甲方认可的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甲方申办福农卡。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领之日起,以信用卡批核(包括发卡、激活等业务)、信贷审批(包括发卡、调额、分期、担保资格审查等业务)、风险管理、交易审查、交易关怀、催收诉讼业务、异议核查、乙方服务经营、APP及视频语音、网络电话等网络信道业务、热线电话服务(包括乙方查询欠款、交易等信用卡查询及办理业务)、还款提醒及欠款催缴业务等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身份核实、信用评估、额度核定业务等合法的用途范围内。甲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必要的相关资料。
    (三)乙方及担保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或其它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公安部全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相关合法机构)、全国性或可能涉及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及其外部合作机构或其授权的服务商)、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支付清算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和系统、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包括向甲方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甲方外包作业机构、第三方催收合作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同盾科技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收集、核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年龄、手机号码等)、教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通讯及联系信息、生物特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声纹信息、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常驻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收支信息、互联网借贷信息、资产类信息及其它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旅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工商信息、违法犯罪和司法涉诉类信息、第三方评分及其它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相关信息等。
    (四)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等资料或信息;乙方清楚并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信息,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或信息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依据上述授权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甲方将审慎合法使用并保密,乙方确认知悉并自行承担该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获取或提供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因自身信贷记录不良而遭受不良影响等)。
    (五)为维护和提升信用卡服务能力,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乙方授权同意甲方自行使用、或向业务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包括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等银行卡国际组织、甲方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甲方的联名卡合作方、甲方的服务机构、甲方的消费金融机构合作方、甲方的信托机构合作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等)提供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用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推荐、支付结算、联名卡服务、信贷产品推荐、权益服务等金融服务用途以及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推荐类信息。甲方将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接收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的甲方合作伙伴及委托处理事务之第三方对乙方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六)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形式的担保证明。担保范围为乙方因使用福农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授信额度产生的透支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以及欠款催收所发生的通信、交通、法律等追索费用)。
    (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担保方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核发卡片、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乙方及其担保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资料,自乙方业务存续期结束起保存期限5年。
    (八)甲方承诺向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合作机构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及信用卡使用情况。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对本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九)甲方按照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由此发生的遗失、被盗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十)为了保障乙方用卡安全,乙方名下所持有甲方发行的未销卡信用卡主卡数量上限为5张,乙方名下同一主卡最多可申请未销卡的附属卡数量上限为2张。
    (十一)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及其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调高其授信额度,乙方所持有的甲方核准的同一账户所有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乙方须对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主动超限用卡服务,但乙方须对被动超限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方若对乙方信用额度主动调高,有义务事先通过短信等方式征得乙方同意并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乙方(本合约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及其担保方同意并认可对使用调整后授信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十二)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的资信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降,该调整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无须向乙方说明。调降信用额度的决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通过短信通知乙方。
    (十三)乙方签署领用合约即表明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和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合约和章程的规定。乙方对所申请的或持有的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一)福农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二)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在甲方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福农卡,不得违反中国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不得将福农卡资金用于投资、偿还贷款或非本信用卡账户还款、购买住房或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产品、不得用于落后淘汰技术相关产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金融法规及本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不得使用福农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支付消费、服务费用等为名义套取资金以及其他可能加重甲方债权风险或危害甲方债权的交易。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乙方信用卡透支资金用途进行管理,自愿配合甲方的相关调查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金用途凭证。当出现乙方不配合甲方调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金用途凭证以及存在其他甲方认为乙方未合规使用信用卡的情形时,甲方可采取要求乙方提前结清欠款、调减授信额度、账户和卡片停用等措施。
    (三)福农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购买、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福农卡或调低乙方信用额度,可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福农卡,但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本金、费用、利息、违约金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同全部到期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一次性清偿,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以及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拒绝为其开立新的账户。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四)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福农卡,在非安全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使用信用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依据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福农卡或提供卡号并经交易受理方验证后,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交易,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传真确认、电话、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该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六)乙方收到福农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福农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及交易受理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七)乙方在甲方或其他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福农卡,应遵守甲方、收单机构、自动柜员机网络、组织的有关规定及《银行卡互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八)凡使用密码、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指纹、面部识别等进行验证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依据乙方交易卡号、卡片有效期和卡验证码、手机验证码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和鉴权(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之一或全部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乙方签字的交易凭证、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为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信用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九)乙方应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和)甲方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福农卡的咨询、查询、挂失、补(换)卡、销卡(户)、投诉(投诉流程及渠道详见https://www.bjrcb.com/
bjrcb/wljrb/grsjyh/tscllc/index.html)等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片挂失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乙方有关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尽快给予答复。
    (十)甲方核准向乙方发放福农卡时,即为乙方开立福农卡项下实名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费用均记入乙方的福农卡人民币结算账户。乙方与交易受理方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债务。
    (十一)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同意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同时激活开通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均为重要的身份验证要素(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采用部分或全部验证要素识别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及核实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理解并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或附属卡持卡人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通过甲方渠道设置交易限额,或者在关联的支付平台解绑卡片、设置交易密码等措施,以降低和防范网络盗刷交易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十二)甲方发行的支持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信用卡具备“小额免签免密”功能,当乙方持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品牌芯片卡或加载甲方所发行信用卡的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HCE云支付、ApplePay等产品)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非接联机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完成支付,不需输入密码和签名。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十三)境内“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银联及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境外“小额免签免密”功能限额以交易所在地限额为准。
    (十四)乙方确认,使用“小额免签免密”功能进行的交易为其本人认可的有效交易,交易将计入其信用卡账户。
    (十五)甲方核准发卡后,乙方通过甲方信用卡客服、短信等渠道办理用信申请,交易成功后,用信资金发放至福农卡,乙方可通过柜面、自助机具等渠道办理溢缴款取现、转账等业务,也可通过POS商户刷卡消费。乙方知悉并同意福农卡具有欠款时,乙方申请的用信资金放款后优先偿还欠款。
    (十六)福农卡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福农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不可划转至其他信用卡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监管部门对现金提取或转账业务及限额规定另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权益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权益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权益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凤凰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十八)乙方同意并接受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服务商提供的信用卡权益服务,权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驾服务、道路救援、机场贵宾、绿色就医、卡片盗刷保险、航空意外险、体育场馆运动服务,具体权益内容、使用方法、服务有效期、服务细则以甲方官方网站公示的悦享权益服务为准。
    (十九)如乙方成功申请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且符合甲方赠送盗刷保险保障、航空意外险保险的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免费赠送的相应保险(如有),如所赠的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乙方亦同意并确认该保险金额。保险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合作情况,如果服务变更,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作为投保人,甲方仅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核保等与保险有关责任均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如乙方不愿接受上述服务,可拨打本行客服热线(010-96198)办理退订。
    (二十)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福农卡,乙方信用状况恶化、乙方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乙方担保方(若有)资信状况恶化(包括但限于发生健康、家庭、工作、收入状况变化或不按约定代为偿付或承担担保责任)、乙方违反本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规定的任一项义务或发生其他可影响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情况或乙方有非法套现等其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通知其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并且甲方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乙方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刑事犯罪的,甲方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甲方有权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福农卡、盗用福农卡、冒领冒用福农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参加甲方积分计划,取消用卡权益,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福农卡账户,甲方有权收回福农卡并终止本合约等措施,而无需通知乙方或说明理由。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此取得的全部利益进行追索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证件及相关信息,导致福农卡、身份证件被盗用或冒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的,或将福农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福农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甲方信贷资金、积分、权益、奖品或权益服务,倒卖或违反规定转赠权益等。
    4.乙方涉嫌利用凤凰信用卡账户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信用卡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
    5.乙方未配合甲方完成身份识别义务的。
    6.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违反本合约约定或存在其他非正常用卡的情形。
    7.乙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二十二)乙方违反本领用合约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相关机构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二十三)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发放信用卡时默认关闭境外交易权限,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开通境外交易功能。
    (二十四)乙方应如实、准确提供与所办业务有关的身份、交易等信息,身份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及时通过本行提供的业务渠道进行更新。如乙方拒绝提供、更新前述信息,致使甲方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甲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二十五)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甲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管理规定,不组织、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或协助。在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组织、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依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扩散融资相关监管规定所采取的检查、调查、临时冻结等一切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收费和计息
    (一)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等记入福农卡账户,账户资金起息以甲方记账日为准。福农卡溢缴款部分按照甲方公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活期利息,按季结息。
    (二)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用信类型、用信期限、用信本金,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中福农卡相关规定收取息费。
    (三)乙方申请按日贷款业务,知悉并同意按照甲方按日贷款的规则,到期还本,按月计费。乙方贷款到期未还,该笔贷款参照预借现金交易按照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计收从贷款到期日至还款日透支利息,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及甲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乙方实际适用的透支日利率以业务实际办理及乙方账单页面展示为准,按月计收复利。
    甲方保留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随时对透支利率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记收标准及方式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该笔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全额计入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具体每期最低还款额以甲方发送的对账单记载的金额为准。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款项金额的5%(且不低于1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办理按日贷款业务,可选择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乙方福农卡账户有溢缴款,甲方不会自动偿还未到期贷款本金。乙方应通过甲方客服等渠道明确提出对某一笔贷款申请提前还款,并支付手续费及贷款本金。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扣款,则该笔已申请提前还款但未还部分本金按照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计收自提前还款申请日至还款日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保留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随时对利率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后的记收标准及方式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五)乙方申请按月分期业务,知悉并同意按照甲方按月分期的规则,每月偿还本金及手续费。到期未还款、提前还款规则同甲方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规则。
    (六)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明确知悉并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福农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分期付款利息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与甲方(官网https://www.bjrcb.com/pc/cn/index/fwjm/sctjj
/xyk/20190903/135080.shtml或营业网点)对外公布的北京农商银行服务价格表保持一致。

第五条 账单、还款、通知告知及文书送达
    (一)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供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供对账单服务,具体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以双方约定方式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对对账单提供方式进行更改,甲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余额;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有权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免费查询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其他情况下索取对账单须支付对账单手续费,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四)若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当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查询争议交易情况,可根据情况请求调阅签购单等方式进行证实,但乙方不应仅以未确定的争议理由拒绝还款。乙方提出争议后,应配合甲方对异议交易进行争议流程处理。调阅签购单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确保指定还款账户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实名制账户,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乙方选择自扣还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指定账户划款至乙方指定信用卡账户,用于信用卡还款。乙方确保指定的还款账户在信用卡扣款日期前有充足的人民币活期资金。若余额不足,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如第一次扣款不成功或未足额扣款,甲方将在本期账单日前进行补扣,直至足额扣款。乙方需承担因账户内人民币活期资金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其他原因导致还款失败所产生的费用、利息和违约责任。乙方知悉并了解自扣还款与福农卡到期还款日的规则,并承担因到期未按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透支利息。
    (六)对于未依约还款、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违约或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一旦发现乙方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或处置甲方保管或持有的乙方资产并以处置所得清偿;或以冲销甲方对乙方的负债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甲方任何营业机构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等用于清偿乙方欠款和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止付卡片、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甲方行使追索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乙方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办理信用卡业务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乙方,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甲方短信一经发出视同已告知乙方。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
    (八)乙方发现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报送的乙方逾期等不良信息错误的,可向甲方提出异议申请,并配合甲方开展征信异议调查和处置。经甲方调查,确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甲方应为乙方办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征信机构信息更正。
    (九)乙方未依约还款的,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通过合法方式查询乙方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居住地址、位置信息、预留联系人电话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出于联系乙方需要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将获得的信息用于甲方及甲方合作机构对乙方开展欠款催缴业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进行还款提醒,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乙方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的,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乙方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用于还款提醒或催收欠款。若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乙方在北京农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时填写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可选择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渠道可采取线下送达或者电子送达方式。采取不同送达渠道的,线下送达的,送达回证上载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确认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乙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有效期、停用与销户
    (一)福农卡的有效期限遵从甲方的相关规定,过期自动失效,甲方应当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不符合甲方续卡条件的除外),如乙方在卡片到期后不想换领新卡的,应当在卡片到期之日两个月前以书面方式、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逾期失效、更换新卡、停用而灭失或改变。
    (二)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应联系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自行销毁信用卡。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结清手续,在乙方未办妥销户结清手续之前继续承担该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债务。如因乙方自身或其他原因,在卡片销户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合理合法的业务申请时,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进行服务经营等信用卡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结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学历学籍、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保留上述相关资料,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合理合法的业务服务请求。乙方申请注销卡片后,应同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所有权益服务。如乙方在申请注销卡片后使用相关服务,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或永久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乙方持有、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甲方停止卡片使用而灭失或改变。
第七条 担保有关事宜
    (一)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乙方提供保证形式的担保证明。甲乙双方与担保方分别签署的担保相关协议文本作为本领用合约的有效补充,与本领用合约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与本领用合约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确认,担保方向甲方代为清偿乙方关于福农卡的债务,担保方有权向甲方取得乙方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以便向乙方主张债务偿还,乙方同意甲方向担保方提供上述信息,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为主合同(领用合约、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人对申请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费用(含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利息、本金。本合约项下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卡片核发之日起,至持卡人办理销户结清为止。保证责任不因本行凤凰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持卡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持卡人持卡期间换领新卡、持卡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四)因乙方挂失补发新卡不影响担保方的担保责任,担保方(若有)仍然须对原卡和新卡项下产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到期不自动续卡,保证人需重新签字同意履行保证责任,甲方才为乙方办理续卡手续。
第八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对本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与申请资料信息等重要信息保密。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乙方使用者的身份,乙方的个人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自行变更预留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我行,在后期发生逾期情况时,我行有权将相关信息推送第三方催收合作工作代为追偿我行债权。因乙方故意、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使用、不当使用或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卡片遗失、被盗等,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010-96198)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乙方仍须对挂失生效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须通过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其他甲方指定渠道激活福农卡,并同时设置相应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也可通过甲方ATM、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修改密码,如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查询密码。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通过甲方网点柜台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重置交易密码。
第九条 解释与修改
    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与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根据国家政策、甲方经营管理或风险控制要求,甲方有权对章程及本合约修改、增减,有权变更服务内容(方式)、收费项目或费率标准等,甲方将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告或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北京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公告、报刊公告、对账单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变更事项。变更事项自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乙方不接受修改或调整,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福农卡,并在结清所有欠款后办理销户,修改或调整的内容对乙方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乙方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该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乙方不执行修改或调整后的内容,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的福农卡业务相关行为必须遵守本合约,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时修订并有效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向甲方信用卡业务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可自主决定其任何分支机构全权负责与合约相关的催收或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生效与失效
    本合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合约项下乙方福农卡账户及卡片注销并清偿全部债权债务后,本合约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