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贷款

产品定义:

中关村科技园区贷款是指针对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直属企业或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授权企业提供的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和日常运营的贷款。包括园区建设、经营工业厂房以及向园区内非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用于园区内土地整理收储的贷款,但不包括对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房产开发提供贷款。

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的批复》(国函〔2012〕168号)所列范围的科技园区,以及不在上述文件中但园区管委会能够书面确认归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的科技园区。

重点支持包括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创新型产业集群和“中国制造2025”创新引领示范区的三城一区,加强一区十六园统筹协同,促进各分园高端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适用群体:

贷款对象为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或园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或园区管委会授权企业,负责园区内的开发、建设及运营。本产品不适用于对园区内市场化运作的房产开发及入园企业自身经营建设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种类:

园区贷款品种分为园区项目前期贷款、园区项目贷款和园区流动资金贷款。

1、园区项目前期贷款

是指指主要用于园区土地整理,解决借款人在征地及拆迁环节中发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的贷款,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园区项目前期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

2、园区项目贷款

是指主要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工业厂房、科研、办公和教育用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借款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的贷款。园区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含)。

3、园区流动资金贷款

是指用于项目建成后配套流动资金周转使用,补充借款人项目启动时日常营运资金需求,解决借款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流动资金不足的贷款。园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

贷款条件:

1、园区项目前期贷款

1)借款人应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

2)申请园区项目前期贷款项目应取得拟支持开发土地所在区域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手续。

3)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2、园区项目贷款

1)借款人应出具合法取得园区内拟建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规性手续文件。

2)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合规性手续。

3)园区项目贷款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5%,并至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并投入使用。

3、园区流动资金贷款

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测算资金使用及收入情况,确保贷款金额符合借款人实际需求,还款来源充足。

1)贷款用途仅限于用于项目建成后,补充借款人项目启动时配套流动资金周转使用。

2)贷款金额应根据本项目的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测算项目启动流动资金需求。可适当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计铺底流动资金额度进行合理估计。

3)项目自身现金流一般可覆盖贷款期内全部贷款本息,如不能覆盖,需借款人提供其他补充还款资金来源,确保还款来源充足,可覆盖全部贷款本息。

担保方式:

园区贷款业务应优先选择抵押担保方式。

1.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应为抵押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物价值经资产估价部门评估确认的,抵押率具体要求按本行关于贷款担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于混合担保方式或已经发放的贷款追加担保,在充分考虑担保对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的前提下,可不受上述抵押率规定的限制。

2. 在满足本行信用贷款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借款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透明度高,运作规范,借款人及同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行为。

2)借款人为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直属企业。

3. 对于已发放的园区信用贷款,如借款人为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有效担保,本行有权要求其为本行的该笔园区贷款业务追加担保。

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北京农商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2.客户经理为申请企业拟定初步授信方案;

3.北京农商银行按照内部流程规定进行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落实出账条款,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