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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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编码 |
服务项目 |
适用对象 |
服务内容 |
服务价格 |
定价形式 |
备注 |
1 |
1020201 |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个人 |
通过柜台将个人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收费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收费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收费15元;5万元以上,按汇款金额的0.03%收费,最高收费50元 |
政府指导价 |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
2 |
1020101 |
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对公 |
通过柜台将对公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5元; |
政府指导价 |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间:自2024年9月30日起长期有效。 |
3 |
1020202 |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
个人 |
将个人客户现金汇入异地本行账户或汇入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按照汇款金额的0.5%收费,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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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20102 |
支票手续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业务 |
现金支票:每笔0.6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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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20103 |
支票挂失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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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10101 |
支票工本费 |
个人对公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支票凭证 |
每份0.4元 |
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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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20104 |
本票手续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业务 |
每笔1元 |
政府指导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8 |
1020105 |
本票挂失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9 |
1010102 |
本票工本费 |
个人对公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本票凭证 |
每份0.48元 |
政府定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10 |
1020106 |
银行汇票手续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银行汇票业务 |
每笔1元 |
政府指导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11 |
1020107 |
银行汇票挂失费 |
个人对公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银行汇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12 |
1010103 |
银行汇票工本费 |
个人对公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银行汇票凭证 |
每份0.48元 |
政府定价 |
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收取 |
13 |
1030301 |
发卡行服务费 |
对公 |
向收单方提供发卡结算服务 |
借记卡:交易金额的0.35%(单笔费用封顶13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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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和个人现金汇款业务,汇款金额应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到账(商业银行因不可控制的外部原因或存在技术条件制约导致资金不能到账或延迟到账、客户与商业银行有特别约定等情况除外)。若银行客户要求实时到账,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但每笔最高收费标准不变。 2.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3.本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4.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客户未申请的,本行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